封面新闻记者陈章采11月15日,四川筠连商人郭永柱从云南返回家乡后做了两件事:首先是将不服宜宾市司法局9月27日作出的《关于郭永柱投诉刘孝彬律师涉嫌私自收费等问题的回复》的复议申请书寄往四川省司法厅;还有就是准备即将在高县法院开庭的证据材料。向郭永柱借款的四川世成房产开发的楼盘根据高县法院发给郭永柱的传票,郭永柱与曾经代理过自己与四川世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纠纷案的律师刘晓彬的委托合同纠纷案(封面新闻曾予追踪报道),将于11月24日上午在高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郭永柱因借款纠纷案未能申请保全,导致胜诉后无法申请执行,加上利息高达余万元的借款不能收回后,向法院起诉自己的代理律师。这起委托合同纠纷案经媒体报道后,引起筠连县法院和宜宾市中级法院及司法局高度重视。8月27日,宜宾市中级法院对该案作出裁定认为,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干警有可能会作为证人出庭作证,筠连县人民法院不便审理本案。为了依法公正审理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宜宾市中级法院裁定:本案由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审理。郭永柱的代理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宜宾市司法局9月27日对郭永柱投诉律师刘孝彬涉嫌私自收费等问题作出回复,并依照相关规定,分别对律师刘孝彬,四川玉壶律师事务所作出处罚。高县法院传票郭永柱向四川省司法厅寄送的《复议申请书》称,宜宾市司法局作出的《关于郭永柱投诉刘孝彬律师涉嫌私自收费等问题的回复》,其中仅对刘孝彬私自收费未出票一事进行了处罚,但对其他投诉事情未做切实调查和明确回复。对因刘孝彬的违法执业,将申请人已签字的《诉讼保全申请书》及保单等资料未依法递交至审判法院,导致世成房地产一夜转移资产,造成申请人千万损失的投诉事项不予调查,对刘孝彬是否未依法尽到代理义务一事不予正面答复,实有包庇纵容之嫌,请四川省司法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的,对刘孝彬违法代理、侵害代理、未尽义务的代理行为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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